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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某与马海芝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马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迁西县东荒峪镇松棚子村。
被告:马海芝,农民。

原告马某某与被告马海芝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年7月22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胥明然独任审判,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8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某某,被告马海芝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毕。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确定本案无争议的事实为:2011年8月至11月期间,被告马海芝承包迁西县东荒峪镇板桥村至迁西县东荒峪镇松棚子村水泥路翻修工程,原告马某某为被告马海芝拉运土方,马海芝尚欠马某某运费8100元未付。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马海芝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马某某运费人民币8100元。
如果被告马海芝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马海芝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胥明然

书记员:毛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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