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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某与李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马某某
符有志
李某
赵春青(河北力公律师事务所)
王小静(河北力公律师事务所)

原告马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遵化市遵化镇东南居委会建功街亨泰公寓。
委托代理人符有志,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居民,现住遵化市怡园小区。
被告李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遵化市团瓢庄乡下庄村。
委托代理人赵春青,河北力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小静,河北力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马某某诉被告李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立忠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某某及委托代理人符有志、被告李某的委托代理人王小静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公民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原告在交通事故中财产受到损害,起诉要求赔偿,于法有据,应予支持。遵化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事故认定,有事故现场图、现场照片、当事人的询问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采信。原告请求赔偿的车辆损失费、评估费,向本院提供证据确实充分,且被告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管理人,应当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被告李某未投保交强险,故应根据交强险的规定,在交强险责任范围内对原告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超出交强险及交强险外损失,由被告李某按照事故责任比例赔偿原告马某某70%。为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  、第一百一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马某某损失车辆损失费2591元、评估费200元,合计2791元。由被告李某按照交强险的规定在交强险范围内财产损失赔偿限额项下赔偿原告马某某2000元。
二、超出交强险及交强险外原告马某某损失791元,由被告李某赔偿原告马某某70%,即553.7元。
上述一、二项款项,合计由被告李某赔偿原告马某某2553.7元。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付清。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李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公民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原告在交通事故中财产受到损害,起诉要求赔偿,于法有据,应予支持。遵化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事故认定,有事故现场图、现场照片、当事人的询问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采信。原告请求赔偿的车辆损失费、评估费,向本院提供证据确实充分,且被告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管理人,应当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被告李某未投保交强险,故应根据交强险的规定,在交强险责任范围内对原告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超出交强险及交强险外损失,由被告李某按照事故责任比例赔偿原告马某某70%。为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  、第一百一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马某某损失车辆损失费2591元、评估费200元,合计2791元。由被告李某按照交强险的规定在交强险范围内财产损失赔偿限额项下赔偿原告马某某2000元。
二、超出交强险及交强险外原告马某某损失791元,由被告李某赔偿原告马某某70%,即553.7元。
上述一、二项款项,合计由被告李某赔偿原告马某某2553.7元。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付清。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李某负担。

审判长:刘立忠

书记员:王珊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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