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马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河北省灵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艳敏,河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高勇,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河北省石新乐市协神乡周家庄村西大街*排*号。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乐支公司,住所地新乐市新开西路。
负责人:安红波,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志强,河北威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乐市恒宇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乐市杜固镇杜固村。
法定代表人:路志庆,该公司经理。
原告马某某与被告高勇、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乐支公司、新乐市恒宇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马某某于2018年8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新乐市恒宇运输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某某撤回对被告新乐市恒宇运输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郑蕾
书记员: 唐珍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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