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马某。
委托代理人陈亮,河北铭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某。
被告:牛某某。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住所地:沧州市运河区北环中路运河桥西,组织机构代码证号:××。
负责人邢运江,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国峥、于超,河北馨铁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与被告赵某、牛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于2016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马某撤回对被告赵某、牛某某的起诉。
审判员 姜庆余
书记员:李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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