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马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艾树红,黑龙江启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宁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兴赢(社区推荐),退休职工。
本院认为,马某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允马某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4,736.00元(上诉人预交),减半收取2,368.00元,由上诉人马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卜洪元 审判员 李疆鹰 审判员 董力源
书记员:安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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