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马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
原告: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晓明,上海海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腾军,上海海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马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被告:杨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延年,上海市申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艳捷,上海市申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徐某与被告马某、杨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某、徐某于2019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马某某、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马某某、徐某负担。
审判员:许 倩
书记员:章凌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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