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马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委托代理人刘伟,黑龙江灵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齐齐哈尔鑫业兴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铁路南货场12线5号库。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与被告齐齐哈尔鑫业兴物流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起诉的被告无工商登记,故本案属无明确的被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马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440.00元,本院不予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崔 霞
书记员:王晓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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