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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诉江陵县郝某某卫生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马某
江陵县郝某某卫生院
黎明(湖北荆安律师事务所)

原告马某,务农。
被告江陵县郝某某卫生院。住所地:湖北省江陵县郝某某荆江路85号。
法定代表人王学斌,院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黎明,湖北荆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调解、和解,提起反诉和上诉。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诉被告江陵县郝某某卫生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百五十四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马某负担。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诉被告江陵县郝某某卫生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百五十四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马某负担。

审判长:王业才
审判员:王硕
审判员:庄上本

书记员:阳家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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