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马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昕雯,上海市同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粟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南宁市。
本院于2019年11月2日立案受理了上列当事人间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马某于2019年12月3日以原、被告庭外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且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马某承担。
审判员:杨 洁
书记员:沈 琴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