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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与广州由美化妆品有限公司、李某某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马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青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品呈,上海申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倩霞,浙江润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巩义市。
  被告:广州由美化妆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
  法定代表人:罗友军,总经理。
  原告马某与被告李某某、广州由美化妆品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9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8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广州由美化妆品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某撤回对广州由美化妆品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甄亚丽

书记员:冯小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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