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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与国网黑龙江省有电力限公司伊某供电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马某
朱晓梅(黑龙江新飞律师事务所)

原审上诉人(一审原告):马某,男,汉族,1972年3月生,住伊某市。
原审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国网黑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伊某供电公司。住所地:伊某市伊某区制材办保安街通河路135号。
负责人:李战平,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朱晓梅,黑龙江新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上诉人马某与原审被上诉人国网黑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伊某供电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25日作出(2014)伊中民终字第281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判决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  第一款  、第二百零六条  、第二百零七条  第二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

原审上诉人马某与原审被上诉人国网黑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伊某供电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25日作出(2014)伊中民终字第281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判决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  第一款  、第二百零六条  、第二百零七条  第二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

审判长:顾炳恒
审判员:李赟
审判员:黄晓谦

书记员:孟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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