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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与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马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唐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芦铁斌,河北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梁志祥,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宁,北京市海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审理原告马某与被告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69元,减半收取734.5元,由原告马某负担。

审判员 郭杰

书记员: 孟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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