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马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海门市三星镇贤高村四十一组40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桂君,上海友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钱阳东,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凉城路XXX弄XXX号XXX室。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奇铭,上海慧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闻喜路XXX弄XXX号XXX室。
被告:钱家琪,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凉城路XXX弄XXX号XXX室。
法定代理人:钱阳东、黄某。
第三人:钱正芳,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海门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居福恒,上海慧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马某某与被告钱阳东、黄某、钱家琪、第三人钱正芳债权人代位权纠纷,本院于2019年11月1日立案。原告马某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指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马某某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缪 欢
书记员:刘方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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