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马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北省巴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文书,湖北必胜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唐新江,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居民,户籍所在地湖北省仙桃市,经常居住地湖北省巴东县。
原告马某诉被告唐新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马某于2017年5月22日以需继续组织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马某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
背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马某负担。
审判员 靳永辉
法官助理张芹 书记员谭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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