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马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高阳县。
被告:王惠,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高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敬辉,河北兴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晓飞,住高阳县,系王惠母亲。
马某某与王某某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5日立案。原告马某某于2018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马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910元,由马某某负担。
审判员 崔立新
书记员: 房彩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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