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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某与朱某明、庄某某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马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江源,上海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某明,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庄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朱燕红,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金朱缘,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理人:朱燕红,系金朱缘之母。
  第三人:上海地产中星曹路基地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金海路XXX号XXX室。
  法定代表人:孙杰。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诉被告庄某某、朱燕红、朱某明、金朱缘、第三人上海地产中星曹路基地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9年11月19日做出(2019)沪0115民初87008号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第三人上海地产中星曹路基地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金晓路XXX弄XXX号XXX室的房产;查封担保人马某某名下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金睦路XXX弄XXX号XXX室的房产。现因原告申请解除本案的财产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第三人上海地产中星曹路基地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金晓路XXX弄XXX号XXX室房产的查封;
  二、解除对担保人马某某名下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金睦路XXX弄XXX号XXX室房产的查封。

审判员:杨怡霖

书记员:朱沈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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