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马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江源,上海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庄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朱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朱德明,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金朱缘,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第三人:上海地产中星曹路基地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金海路XXX号XXX室。
法定代表人:孙杰。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诉被告庄某某、朱某某、朱德明、金朱缘、第三人上海地产中星曹路基地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马某某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查封第三人上海地产中星曹路基地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金晓路XXX弄XXX号XXX室的房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马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第三人上海地产中星曹路基地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金晓路XXX弄XXX号XXX室的房产;
二、查封担保人马某某名下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金睦路XXX弄XXX号XXX室的房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杨怡霖
书记员:朱沈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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