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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荣成与滦平县交通运输局、承某远方公路工程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滦平新鑫达矿业有限公司、陈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马荣成
王爱庆
马春如(河北马春如律师事务所)
滦平县交通运输局
贺静(河北国正律师事务所)
承某远方公路工程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姜国如(河北国正律师事务所)
滦平新鑫达矿业有限公司
陈某某
陈某某

原告马荣成,河北省滦平县人,住滦平县。
委托代理人王爱庆。
委托代理人马春如,河北马春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滦平县交通运输局,地址滦平县滦平镇北山办公新区。
组织机构代码40211852-X。
法定代表人赵喜树,职务局长。
委托代理人贺静,河北国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承某远方公路工程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地址滦平县滦平镇。
组织机构代码76208660-5。
法定代表人张国东,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姜国如,河北国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滦平新鑫达矿业有限公司,地址滦平县涝洼乡。
组织机构代码78868902-5。
法定代表人高占军,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某某,滦平新鑫达矿业有限公司项目
负责人。
被告陈某某,河北省滦平县人,住滦平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荣成与被告滦平县交通运输局、承某远方公路工程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滦平新鑫达矿业有限公司、陈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马荣成于2014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滦平县交通运输局、承某远方公路工程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滦平新鑫达矿业有限公司、陈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马荣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马荣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马荣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马荣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马荣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马荣成负担。

审判长:张连军
审判员:赵晓月
审判员:刘云志

书记员:王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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