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
周冉(河北秦海律师事务所)
马荣某
张汝东(河北吴秀萍律师事务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
委托代理人周冉,河北秦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马荣某,农民。
委托代理人张汝东,河北吴秀萍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张某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秦皇岛市山海关区人民法院2014年7月14日作出的(2014)山民初字第5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判后,张某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请求撤销原审法院判决,将该案发回重审或改判张某不承担赔偿责任,诉讼费用由马荣某承担。其上诉的主要理由为:一、原审法院判决认定马荣某的医疗费未扣除超出医保范围用药;二、原审法院判决认定马荣某误工费证据不足,马荣某未提供与工作单位劳动合同;三、原审法院判决认定护理人员马驰护理费证据不足,马荣某未提供马驰与工作单位劳动合同。
本院认为,张某驾车未保持安全车速,遇情况采取措施不利,负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因张某未依法为肇事车辆投保交强险,应当由张某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对马荣某进行赔偿。
马荣某所支付的医疗费用属实际发生的合理费用,原审法院判决予以支持并无不当。为证明其误工损失,原审审理过程中,马荣某提供了劳务合同、用人单位营业执照副本、误工证明、工商登记资料、事故前三个月工资证明等证据,原审法院判决据此按2000元/月标准计算马荣某误工损失并无不当。为主张其护理费,原审审理过程中,马荣某提供了护理人员其女儿马驰所在单位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该单位领导询问笔录、误工证明、工资证明等证据,原审法院判决据此按3237元/月标准计算护理费并无不当。综上,张某上诉主张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结果并无不妥,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一)项 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由上诉人张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院认为,张某驾车未保持安全车速,遇情况采取措施不利,负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因张某未依法为肇事车辆投保交强险,应当由张某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对马荣某进行赔偿。
马荣某所支付的医疗费用属实际发生的合理费用,原审法院判决予以支持并无不当。为证明其误工损失,原审审理过程中,马荣某提供了劳务合同、用人单位营业执照副本、误工证明、工商登记资料、事故前三个月工资证明等证据,原审法院判决据此按2000元/月标准计算马荣某误工损失并无不当。为主张其护理费,原审审理过程中,马荣某提供了护理人员其女儿马驰所在单位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该单位领导询问笔录、误工证明、工资证明等证据,原审法院判决据此按3237元/月标准计算护理费并无不当。综上,张某上诉主张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结果并无不妥,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一)项 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由上诉人张某负担。
审判长:高晓武
审判员:史福占
审判员:王倩楠
书记员:张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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