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马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赵文波,黑龙江羿洪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马某某因与被上诉人王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2014)红民初字第2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马某某于2015年4月29日以双方达成协议为由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马某某申请撤回上诉理由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马某某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06元减半收取253元,由上诉人马某某承担。
审判长 赵 楠 审判员 陈 丽 审判员 刘 放
书记员:李美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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