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马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石某某市新华区。
委托代理人:刘朝飞,河北济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石某某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藁城市岗上镇大同村西。
法定代表人:李彦利
第三人:李彦杰,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石某某市桥东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诉被告石某某子某有限公司、第三李彦杰公司解散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马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马某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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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林祝安
书记员: 张凤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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