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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某与秦皇岛市抚宁区发展改革局人事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马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号×××,汉族,工人,现住秦皇岛市抚宁区抚宁镇新立街*******室。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凤霞,河北凤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秦皇岛市抚宁区发展改革局,住所地秦皇岛市抚宁区抚宁镇迎宾路180号。法定代表人:赵晗,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君娜,河北王君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马某某与被告秦皇岛市抚宁区发展改革局人事争议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2日立案。原告马某某于2017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马某某负担。

审判员  杨迎辉

书记员:王一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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