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马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迁西县。
委托代理人:马英杰,男,河北路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迁安市。
委托代理人:关学军,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满族,系杨某某丈夫。
第三人:马连仕,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迁西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诉被告杨某某、第三人马连仕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某于2016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马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马某某承担。
审 判 长 蔡百响 代理审判员 王国军 人民陪审员 赵 娜
书记员:王君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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