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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某与刘某某、刘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马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清萍,系黑龙江鹤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被告: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与被告刘某某、刘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以暂时掌握证据不足为由,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该申请亦是其依法自由行使诉讼权利的行为,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孟庆达 人民陪审员  宋建霞 人民陪审员  赵世霞

书记员:刘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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