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某某
孙书法(河北通胜律师事务所)
周娟娟
朱某某
朱海标
黄俊敏
王钢(河北精忠致远律师事务所)
原告马某某。
委托代理人孙书法,河北通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娟娟。
被告朱某某。
法定代理人周娟娟,系朱某某之母。
被告朱海标。
被告黄俊敏。
以上四
被告
委托代理人王钢,河北精忠致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与被告周娟娟、朱某某、朱海标、黄俊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马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40元由原告承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马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4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王俊
审判员:李爱
审判员:王凤玲
书记员:宋国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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