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马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现住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福,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现住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被申请人(原审原告):黑龙江中程佳易律师事务所,住所地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阳光小区*号楼。负责人:秦红光,系该所主任。被申请人(原审被告):郑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
再审申请人马某某因与被申请人黑龙江中程佳易律师事务所、郑某某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法院(2016)黑0502民初6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马某某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第(九)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张玉波
审判员 王晓波
审判员 李景华
书记员:李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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