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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某与上海银某多酒业有限公司、宋某某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马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泽洋,上海市群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玲韬,上海市群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宋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
  被告:上海银某多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宋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诉被告宋某某、上海银某多酒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马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与法不悖,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

审判员:王丽娜

书记员:徐程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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