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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亚与刘某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马某亚,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业。
委托代理人马文军,湖北劲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权限:一般授权。
被告刘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朱国栋,湖北维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权限:特别授权。

原告马某亚诉被告刘某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余砚文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某亚的委托代理人马文军,被告刘某的委托代理人朱国栋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大冶市华威特玻璃有限公司成立于2011年1月21日;公司类型为私营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1000000元人民币;其中,马某亚、吴灿、马某亚、侯亮分别为300000元、400000元和300000元。2012年3月29日,被告刘某经大冶市华威特玻璃有限公司全体股东同意与原告马某亚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一份。约定:马某亚将其持有的大冶市华威特玻璃有限公司300000元出资,作价人民币300000元转让给刘某。同年4月1日,大冶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了该公司的股权变更登记并备案。此后,马某亚多次向刘某催讨股权转让价款,刘某拒付。故马某亚诉诸本院成讼。

本院认为:原告马某亚与被告刘某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有效。该协议虽未约定股权转让价款的给付期限,但债权人可随时主张权利。故原告马某亚请求被告刘某支付股权转让价款的理由成立,本院应予支持。被告刘某主张该合同部分条款无效,以及原告马某亚私吞公司货款、差欠债务等抗辩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刘某应给付原告马某亚股权转让价款人民币300000元,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900元,由被告刘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款汇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黄石市团城山支行,户名:法院诉讼费汇缴财政专户。账号:17-1541010400002529。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上诉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余 砚 文

书记员:郭及清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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