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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中与朱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马某中,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永峰,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宝山区。
  原告马某中诉被告朱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日立案。2019年2月14日,原告马某中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且未向本院缴纳诉讼费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严  峰

书记员:熊  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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