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马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回族,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
委托代理人郑尊跃,黑龙江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黑龙江省林口县。
委托代理人兰书奎(系被告丈夫),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黑龙江省林口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与被告王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于2016年10月28日以其需继续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马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马某负担。
审 判 长 陈慧媛 代理审判员 杜兆锋 代理审判员 闫 红
书记员:姜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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