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马腾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保定市安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寇君红,河北泰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定州市。
被告:周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定州市。
原告马腾某与被告周某某、周某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腾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寇君红,被告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周某某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马腾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二被告返还原告冀F×××××轿车一辆,价值7万元2诉讼费由二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二被告系夫妻,被告周某某系周喜英的妹妹,2016年12月25日,张振远驾驶原告所有的冀F×××××标志轿车由南向北行驶至帅村村北时,与周喜英相撞,至其受伤,张振远跟着其亲属送其去医院,之后,二被告将原告的轿车扣留,多次索要不给,故起诉。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二被告系夫妻关系,2016年12月25日,案外人张振远驾驶原告所有的冀F×××××标志轿车沿乡间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定州市帅村村北路段时,与被告周某某的姐姐周喜英相撞,至其受伤,此后,被告周某某将原告的轿车扣留,由被告周某某开回自己家。
本院认为,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无权占有不动产或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故被告扣留原告车辆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车辆所有权,应承担返还原物的责任。
综上所述,原告要求被告返还自己所有的牌照号为冀F×××××轿车一辆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二被告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返还原告车牌号为冀F×××××轿车一辆。
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二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陈 晨
书记员:王晶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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