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马某某,男,汉族,农民,住所地黑龙江省海林市。
委托代理人孔庆进,黑龙江森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林鼎大大豆生物蛋白粉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海林市。
法定代表人顾榜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秀娟,黑龙江大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黑龙江省海某农机经销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海林市。
法定代表人付海宏,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兆顺,男,汉族,黑龙江省海某农机经销有限公司职工,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阳明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与被告海林鼎大大豆生物蛋白粉有限公司、黑龙江省海某农机经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某于2016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4376.64元,减半收取17188.32元,由原告马某某负担。
审判长 杨启兴 审判员 高秋兰 审判员 蔡密成
书记员:王明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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