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某某
马翠然
李泉(河北咏远律师事务所)
石家庄市第一人民医院
钱晔
赵磊
原告马某某。
委托代理人马翠然。
委托代理人李泉,河北咏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石家庄市第一人民医院。
法定代表人甄继革,院长。
委托代理人钱晔,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赵磊,医院医务处科员。
本院在受理原告马某某诉被告石家庄市第一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某于2014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马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701元减半收取2850.5元,由原告马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马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701元减半收取2850.5元,由原告马某某负担。
审判长:武晓彬
书记员:石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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