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马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易县,村民。(未到庭)
委托代理人崔艳春,男,河北孙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易县鑫盛铁选厂。
投资人安学,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北京市西城区,该铁选厂厂长。(未到庭)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与被告易县鑫盛铁选厂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某于2016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马某某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马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王永刚 审 判 员 赵凤义 人民陪审员 郭春芳
书记员:田佳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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