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马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高碑店市,。委托代理人:谢永强,河北明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蔡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定兴县,。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一款第一项、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处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长 刘章定 代理审判员 张建坤 人民陪审员 姜 锋
书记员:王笑天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