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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与蔡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马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高碑店市,。
委托代理人:谢永强,河北明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蔡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定兴县,。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一款第一项、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长  刘章定 代理审判员  张建坤 人民陪审员  姜 锋

书记员:王笑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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