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马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
委托代理人庄建福,黑龙江明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黑河新兴支行。
法定代表人侯秉群,男,系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刘靖,女,该行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周冬梅,女,该行客户部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与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黑河新兴支行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某于2016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后50元由原告马某某承担。
审判员 于广斌
书记员:张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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