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马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其满,金博大(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爽,金博大(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波涛,上海达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马某某与被告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0日立案,因被告张琴当场履行相应款项,双方于庭上达成和解,故原告马某某于2019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现原告马某某申请撤诉,与法不悖,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财产保全费1,520元,由原告马某某负担。
审判员:祝杨盈
书记员:丁 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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