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云景
彭芬(河北博鑫律师事务所)
马某某
马纺
卢丽娜(河北匡合律师事务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马云景(别名马云井),农民。
委托代理人彭芬,河北博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马某某,农民。
委托代理人彭芬,河北博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马纺,农民。
委托代理人卢丽娜,河北匡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马云景、马某某因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案,不服徐水县人民法院(2014)徐民初字第11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宅基地使用证是确认宅基地使用权的物权凭证,原审法院依据被上诉人提交的宅基地使用证确认争议土地使用权归被上诉人享有无不妥。上诉人主张被上诉人之父违法领取宅基地使用证,可以行政主管部门主张权利,本院不予审理。上诉人主张1987年颁发的宅基地使用证已经作废,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由上诉人马云景、马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院认为,宅基地使用证是确认宅基地使用权的物权凭证,原审法院依据被上诉人提交的宅基地使用证确认争议土地使用权归被上诉人享有无不妥。上诉人主张被上诉人之父违法领取宅基地使用证,可以行政主管部门主张权利,本院不予审理。上诉人主张1987年颁发的宅基地使用证已经作废,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由上诉人马云景、马某某负担。
审判长:张硕
审判员:赵鹏壮
审判员:徐超
书记员:何军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