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马某某。
委托代理人朱华平,湖北三雄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张磊,湖北三雄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李某某。
委托代理人赵先庆,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宜昌市猇亭区磨盘溪居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汪俊,该居委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史俊杰,湖北三立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揭梦林,湖北三立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与被告李某某、宜昌市猇亭区磨盘溪居民委员会因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某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马某某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马某某负担。
审判员 陈 勇
书记员:向静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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