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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某与李某某、宜昌市猇亭区磨盘溪居民委员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马某某。
委托代理人朱华平,湖北三雄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张磊,湖北三雄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李某某。
委托代理人赵先庆,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宜昌市猇亭区磨盘溪居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汪俊,该居委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史俊杰,湖北三立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揭梦林,湖北三立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与被告李某某、宜昌市猇亭区磨盘溪居民委员会因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某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马某某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马某某负担。

审判员 陈 勇

书记员:向静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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