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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某诉丹江口市禾源运输贸易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十堰中心支公司高度危险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马某某
马国银
程涛(湖北遇真律师事务所)
丹江口市禾源运输贸易有限公司
李娟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十堰中心支公司
邱林杰(湖北平长律师事务所)

原告:马某某,男,生于1979年7月14日,汉族,汽车司机。
委托代理人:马国银,男,生于1954年5月23日,汉族,农民。系原告马某某的父亲。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为放弃、变更诉讼请求,参与调解、进行和解,提起上诉,代为签收法律文书等)。
委托代理人:程涛,湖北遇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为放弃、变更诉讼请求,参与调解、进行和解,提起上诉,代为签收法律文书等)。
被告:丹江口市禾源运输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丹江口市沿江路碧水方园15号楼一单元202室。
法定代表人:潘高才,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娟,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为承认、反驳对方诉讼请求,参与调解、进行和解,提起反诉和上诉,代为签收法律文书等)。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十堰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朝阳中路81号。
代表人:陶旭松,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邱林杰,湖北平长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为承认、反驳对方诉讼请求,参与调解、进行和解,提起反诉和上诉,代为签收法律文书等)。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诉被告丹江口市禾源运输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禾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十堰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十堰太平洋财保公司”)高度危险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某于2015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禾源公司、十堰太平洋财保公司的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马某某要求撤回起诉的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某某撤回对被告丹江口市禾源运输贸易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十堰中心支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6136元,减半收取3068元,由原告马某某负担。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马某某要求撤回起诉的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某某撤回对被告丹江口市禾源运输贸易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十堰中心支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6136元,减半收取3068元,由原告马某某负担。

审判长:沈文国

书记员:姬雪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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