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马红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竹溪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君迪,湖北君迪律师事务所律师,其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包括代为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上诉,代收法律文书。
委托诉讼代理人:虞名波,湖北君迪律师事务所律师,其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包括代为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上诉,代收法律文书。
被告:竹溪浩伟文体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竹溪县城关镇浩伟小区。
组织机构代码:68849893-4。
法定代表人:梅某某,该公司首席代表。
被告:梅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为湖北省竹溪县,现住竹溪县。
被告:王杰,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竹溪县。
原告马红某诉被告竹溪浩伟文体实业有限公司、梅某某、王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原告马红某于2017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马红某以正在与对方协商解决涉诉纠纷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红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080元,减半收取计3540元,原告马红某负担。
审判员 刘峰
书记员:周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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