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马红利,男,住涞源县。
委托代理人贾颖慧,河北涞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某,男,住涞源县。
委托代理人牛淑苹,女,住涞源县,系刘某某妻子。
本院于2016年2月2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马红利与被告刘某某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由审判员孙志国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被告就涉案砖厂一事,本院已作出(2015)涞民初字第869号民事判决书并生效,该判决书就双方在建厂时达成口头协议的事实进行了确认,并没有确认双方之间的口头合伙合同为无效合同,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之规定,没有经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确认为无效的合同,应推定为有效。在上一次诉讼的开庭审理时被告也承认原来存在合伙关系,故不需要再次起诉确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马红利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50元退还原告马红利。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孙志国
书记员:马建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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