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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红军与陈某某、兰州秀川物流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马红军,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方城县人,住方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娜,湖北律之心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参与调解、和解,提起反诉、上诉,代收法律文书等。
委托诉讼代理人:涂其乐,湖北律之心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参与调解、和解,提起反诉、上诉,代收法律文书等。
被告:陈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甘肃省民乐县人,住民乐县。
被告:兰州秀川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永登县上川镇黄茨滩村。
法定代表人韦秀川,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世雄,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兰州新区分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庆阳路***号。
负责人:杜军,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大为,公司法务。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参与调解、和解,提起反诉、上诉,代收法律文书等。

原告马红军与被告陈某某、兰州秀川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兰州新区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17日立案受理后,因同一交通事故受害人另案原告赵金星以其提交的司法鉴定意见或咨询意见经庭审质证表明鉴定时机尚不成熟等需要重新鉴定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原告马红军于2018年11月5日也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马红军的诉讼请求需等待另案的鉴定结果而确定,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红军撤诉。
本案受理费1949元,减半收取974.5元,由原告马红军负担。

审判长 钟守武
人民陪审员 肖水权
人民陪审员 万翠琴

书记员: 黄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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