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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某与上海宜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马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兆国,上海九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志娟,上海九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宜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傅秀青,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玉鑫,上海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亮,上海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马某某与被告上海宜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6日立案。
  原告马某某诉称,2016年8月6日,原告经被告介绍,同意购买被告门店所列房源中位于上海市闵行区浦江镇盐铁塘路XXX弄XXX号XXX室和闸航路XXX弄XXX号XXX室的二套房屋,为表诚意,原告于当日支付了二套房屋各人民币(币种下同)5万元的意向金,被告出示了一份内容为原告以总价130万元购买上海市闵行区浦江镇盐铁塘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于2017年10月支付被告以上价款,过户时间为2019年,若业主违约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由被告负责替原告追回房价款及银行利息等的《委托购房协议》文稿,因一些细节未达成一致,双方均未签名盖章。此后,原告向被告的签约人蒲建的银行账户分别于2016年9月28日汇入15万元、于2016年10月8日汇入110万元,付清了全部购房款130万元。2017年1月11日,原告向被告的签约人蒲建的银行账户汇入1万元中介费。然被告在收到原告的购房款后迟迟不安排原告与业主签订《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直至2017年4月21日才告知原告房屋不能成交,并愿意退还所收取的130万元购房款,故双方于2017年4月21日签订《补充协议》,确认被告已收到130万元购房款,原告同意被告于2017年4月30日前支付130万元。此后,被告的签约人蒲建于2017年4月29日汇给原告30万元、于2017年6月6日汇给原告10万元,剩余的90万元至今没有返还。原告认为,按照被告原先的承诺,业主违约,被告负责追回房价款及银行利息,被告违约,同样要承担违约的银行利息,居间不成,被告还应退还1万元中介费,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1.被告立即归还代收的购房款90万元;2.被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3,595元(自2017年5月1日起至2018年1月31日止按银行贷款利率年利率6%计算);3.被告返还原告支付的中介费1万元。
  被告上海宜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由于本案波及面广、涉及当事人众多、案涉金额非常大,对上海市辖区内社会影响较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中级人民法院对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享有管辖权,故本案应由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被告注册地为上海市闵行区闵驰二路XXX号一层,因此,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被告所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上海宜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上海宜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林  叶

书记员:高  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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