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博学,无业。
上诉人(原审被告)邓雪某,自由职业。
委托代理人刘朝青、李国强,河北虹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马某某,系保定市新市区超越建筑工具租赁站业主。
委托代理人王建亮,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系被上诉人马某某之子。
委托代理人刘洪章,河北元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刘亚军,农民。
委托代理人张永民,北京瑞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北省保定市新市区人民法院(2013)新民初字第280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北省保定市新市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李中治 审 判 员 张晓清 代理审判员 全旭春
书记员:王时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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