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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某与赵武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马某某
冯增产(河北张瑞律师事务所)
赵武某
赵树新
路计贞(临城县兴临法律事务所)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城支公司
宁少锋

原告马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临城县人,农民。
委托代理人冯增产,河北张瑞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赵武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临城县人,农民。
被告赵树新,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临城县人,农民。
委托代理人路计贞,临城县兴临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城支公司。
主要负责人李书明,该公司经理。
地址:临城县临城镇。
委托代理人宁少锋,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城支公司职员,一般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与被告赵武某、赵树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城支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某于2014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马某某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其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马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马某某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其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马某某负担。

审判长:腰二春

书记员:武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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