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马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中专文化,农民,现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麻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水清,黑龙江明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葛俊家,黑龙江明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鸡西市麻山区农林水牧局,住所地黑龙江省鸡西市麻山区原十二中学。
负责人:赵广利。
被告:曲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大学文化,原麻山区畜牧局局长兼招商局局长,现因涉嫌犯罪被羁押于看守所。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诉被告鸡西市麻山区农林水牧局、曲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25.00元,减半收取712.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李显华
人民陪审员 王孝虎
人民陪审员 李凌庆
书记员: 王雪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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