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马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东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风林,河北齐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某睿,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江苏省连云港市新浦区。
被告:陈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江苏省连云港市连云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诉被告陈鸿睿、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680元,减半收取计834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倪 磊
书记员:耿潇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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