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立彬
陈贵芳(河北尚乾律师事务所)
姜某平
申请执行人马立彬。
委托代理人陈贵芳,河北尚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姜某平。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马立彬与被执行人姜某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马立彬与被执行人姜某平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马立彬于2015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河北省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4)大厂民初字第55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马立彬与被执行人姜某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马立彬与被执行人姜某平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马立彬于2015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河北省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4)大厂民初字第55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审判长:张宝云
审判员:胡军
审判员:冯爱民
书记员:甘连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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