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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某与郭某某、郭某某合伙协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马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个体建筑。
委托代理人马济军:(代理权限:一般代理),随州市安得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副经理。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郭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个体建筑。
委托代理人:艾鹏(代理权限:一般代理),湖北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郭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2011)曾民初字第997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5900元,退回上诉人马某某、郭某某。

审 判 长  郭建强 审 判 员  姚仁友 代理审判员  叶 锋

书记员:朱玉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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