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马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个体建筑。
委托代理人马济军:(代理权限:一般代理),随州市安得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副经理。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郭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个体建筑。
委托代理人:艾鹏(代理权限:一般代理),湖北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郭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2011)曾民初字第997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5900元,退回上诉人马某某、郭某某。
审 判 长 郭建强 审 判 员 姚仁友 代理审判员 叶 锋
书记员:朱玉玲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